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六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十六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 第七十七条 法制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七十八条 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十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八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在中国保监会的机关网站上公布。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