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派出机构协助调查、取证,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执法职能部门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调查,但必须要求其出具专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