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调查案件,应当充分收集证据。 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