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要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对保险业敏感问题、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报道,对一些不良报道或虚假新闻,要视情况及时予以澄清。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时消除辖区内负面保险报道的影响,适时适度引导舆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