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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涉及新闻宣传工作中,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保险政策、规定相悖的言论;

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在其他公开场合散布有损保监会形象的言论;

未经授权,对外披露或评论未正式发布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重大事项,或在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过程中,发布、发表有倾向性的文章;

未经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或对外泄露保密数据、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