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九条 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经批准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要按照审批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越权回答;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向新闻媒体提供监管统计数据,应以国家统计局和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为准、为限。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