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和监察局负责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察部门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