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