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八条修改为:“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删去第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