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八、 八、 对《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修改为“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指定法律责任人,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保险公司报送法律责任人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四)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五)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六)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进行处罚: (七) 将第五十二条中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进行处罚”修改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八) 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律责任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九) 将附件中“5、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修改为“5、法律责任人备案情况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 引用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