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三)

(三)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保险公司报送法律责任人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责任人备案情况表》;

“(二)拟任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和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从业经历证明;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