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 将第九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 删去第十四条。 (五)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六) 删去第十七条。 (七) 将第二章第二节标题修改为“任职条件”。 (八)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十) 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一)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十二)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十三)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十四)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删去第二项。 (十五)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 (十六) 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聘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的。” 引用法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 (二十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