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