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五、 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出修改 (十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十一) 五、 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出修改 (十一)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撤换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