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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3. 二十五、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十五、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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