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二十五、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十五、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