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二十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二十五、 二十五、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签发: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十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