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二十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二十四、 二十四、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现行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席批准,以保监会令形式公布”。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