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规章修改的建议由规章起草部门向法制部门提出,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