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二十二、
二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现行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
“(三)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一)因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废止,需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作相应修改的;
“(三)因保险市场或者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现有规章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