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2017年) 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2017年) 7. 7.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有关业务技能培训、职业和纪律教育培训。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照《律师法》《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 公职律师的申请与审核 (一) 符合本方案规定任职条件的公职人员,经所在部门或派出机构同意,向法规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申请材料以法规部通知为准。 (二) 法规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后,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会签人事教育部,报会领导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经司法部审批合格的,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四、 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一) 统筹公职律师履职行为。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对本单位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其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并积极支持其参与… (二) 加强公职律师能力建设。公职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保监会及有关方面组织的业务培训及交流活动,熟练掌握和运用与保险监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 建立公职律师定期业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法规部、人事教育部组织,公职律师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提出评定意见,会签人事教育部后,将… (四) 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终止。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业务考核或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派出机构提出意见,会签人事教育部后,报司法部注销其公职律… 五、 附则 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