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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2017年) (三)

(三) 建立公职律师定期业务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法规部、人事教育部组织,公职律师提供年度工作总结,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提出评定意见,会签人事教育部后,将年度业务考核等次建议和公职律师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核后,确定公职律师年度业务考核等次。业务考核工作具体时间及申报材料以法规部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