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派出机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中国保监会复查。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