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