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信访事项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报告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报告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
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