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承办部门应当作出下列处理,并由信访工作机构书面答复信访人:
事实清楚,信访请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事实清楚,信访请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