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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对辖区内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对派出机构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反映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派出机构处理的;

反映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反映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派出机构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