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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转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

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咨询的;

其他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