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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反映中国保监会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派出机构副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中国保监会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