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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投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予以更换:

违反协议情节严重的;

被依法取消有关业务资格的;

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接管的;

投资管理机构与托管机构存在相互投资或持股关系,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国家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