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财险基金和人身险基金的资金运用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固定期限存款余额不得低于基金上月末余额的60%;
委托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0%;
包括委托投资部分在内的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0%,其中,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债券发行额的15%或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
财险基金和人身险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分别以各自的基金余额为基数计算有关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