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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如保险公司出现上述第十五条中需要调整的情形,保障基金公司应在收到保险公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申请核准。

保障基金公司如发现保险公司有关指标达到恢复缴纳的标准,应及时报保监会,并通知保险公司恢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