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监管 第十条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监管 第十条 保监会可以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障基金公司进行检查和审计,保障基金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业务资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