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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综合性、客观性、发展性原则,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拟定业绩考评制度及公司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报保监会核准。

保障基金公司应定期开展业绩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