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监管 第九条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监管 第九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综合性、客观性、发展性原则,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拟定业绩考评制度及公司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报保监会核准。 保障基金公司应定期开展业绩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保监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