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二)

(二) 服务社会治理创新

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医疗责任、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加快发展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鼓励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经济杠杆化解民事责任纠纷。完善交通事故快撤理赔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参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增强保险业参与交通管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