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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2015年) 3.

3. 本通知施行后,各保险公司无需再按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26号)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第五十五条以及《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保监发〔2012〕63号)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报送《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报告》。中国保监会2012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公司治理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发改〔2012〕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