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十、 保险公司应在不迟于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二) 十、 保险公司应在不迟于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 账户说明书,应包含账户特征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账户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方案、主要投资风险、资产托管情况、账户独立性与防范利益输送说明等;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