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十、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十、 十、 保险公司应在不迟于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报告时,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说明; (二) 账户说明书,应包含账户特征与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范围及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账户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方案、主要投资风险、资产托管情况、账户独立性与防范利益输… (三) 合规声明书,应包含投资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和账户管理符合监管规定、保证投资账户独立、不进行利益输送等内容。合规声明书由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四) 账户变更应提供变更内容及变更依据; (五) 账户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应提供相关方案; (六)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