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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十三、

十三、 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