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第四部分 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一、 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 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 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三) 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不受保单账户价值变动影响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四) 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 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二、 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十三、 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1 2 3 4 5 6 十四、 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五、 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3%。 十六、 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1 2 3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3%。 十七、 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 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十九、 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1 2 3 4 5 6 7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 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二十一、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 二十二、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