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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险监管问责方式包括:

诫勉;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在相关媒体上作公开道歉;

停职反省;

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