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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保监会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和保监会整体工作部署,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因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所监管领域或者辖区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保险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报情况严重失实,影响上级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