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