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金融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书;
金融消费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金融消费者签字确认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书;
金融消费者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书;
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