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规章涉及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制作英文译本。
规章的英文译本由起草单位负责制作,一般应当在规章实施前报条法司,确有特殊情况的,不晚于规章施行之日起75日内报送。
条法司对规章的英文译本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
规章的英文译本由起草单位负责制作,一般应当在规章实施前报条法司,确有特殊情况的,不晚于规章施行之日起75日内报送。
条法司对规章的英文译本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