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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参照本规定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条法司可以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制定规章及相关规章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规章涉及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制作英文译本。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制定标准规程》(银办发〔2002〕26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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