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全国性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