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金融机构法人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

上年末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

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