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成为成员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是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为银行间市场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