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成员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原则上应于当日偿还资金,最长期限不超过隔夜。如当日未能足额偿还资金本息的,成员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务受理范围向人民银行总行或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