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4%;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10%;其他金融机构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实收资本的15%。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调整上述比例,并根据成员机构信用状况和流动性管理情况调整其自动质押融资余额上限。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